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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平民也读法——对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超不准确介绍及套用到南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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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也读法——对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超不准确介绍及套用到南海问题

看了坛子里最近很热闹,谈论真多啊。我这么爱热闹的人当然想来凑一凑。

军区里好多的人大谈要“遵守海洋法”,“要遵守普世的价值观”,但少数论述好像对海洋法的认识有些不足。
小弟我才疏学浅,也觉得大家可能会感兴趣,特地来简单介绍一下。如果有谬误,欢迎指正。

首先要谈海洋法,当然要先了解一下历史。海洋法,准确的说是现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实是个还蛮新的东东。
国际上各个大流氓小流氓讨论是讨论了很久,事实上是1994年11月16号才生效的东东。说是国际法,其实是个公约,加入了
才要遵守,美国死活不加入,那就跟他没关系。不过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缔约国已经有150多个。时至今日,用专业
一点的话来讲:“该条约虽然仍存在争议,但其对于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已经有习惯国际法的效力。”

想了解这个法,首先要解释几个名词,第一个当然是——岛。
什么是岛咧?想起来似乎很简单,但是其实仔细想想也似乎很难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总结起来,国际公约对岛的定义一共七项。

1.周围要是海,2.要是陆地,3.自然形成的,4.要够大,5.涨潮的时候要露出来,6.要可供人居住,7.要有经济或者防卫价值。

1.这个好说,就是说只管海里的岛,河里的那叫沙洲,是管不到的。当然也可以避免一些争议,比如日本本州西海岸有一些岛虽然
在海边,但它门与海岸一侧是以湿地沼泽相连接,所以就不算岛,不能向外延伸。

2.第二个看似是废话,一片海水当然不能算岛,总要有块陆地才行。但其实是有问题的,比如俄罗斯就曾经主张过,海上的冰岛可以
算作岛,但根据海洋法是不算的。

3.这个要求也能去除一些争议。比如沉船,石油平台,都是不算的。但到底多人工算人工,日本在岩礁上设防潮堤坝,养珊瑚算不算
人工?暗礁不露出海面但上面的人工建筑露出算不算人工?这都是争议的点。

4.这个也很重要,但也争议最多。国际法上没说。美国主张面积超过千分之一平方公里的才算岛,小于的不算。但其实也说得不清楚,
到底是露出水面的面积,还是整个岛的面积。如果是露出水面,那按什么时候的水位算?

5.这个也很难限定,每年水位涨跌都不同。大多数国家都是咬定某一年确实露出来了,就认定是个岛。所以国际争议的时候很少拿这
个吵的。

6.这个是争议最大的,不但是政治界,学术界也在吵。什么叫可供人居住,供人居住和有人居住是什么关系。靠其他地方输入资源才能
居住算不算能供人居住。因为淡水的原因,如果不算大多数岛都不算。那输入多少资源就算靠输入,不算靠自己。都很难界定。

7.这更是废话,凡是争的都有价值。界定也很难。

讲了这么多岛的问题,因为这和南海为题息息相关。我国正是利用对海岛宣誓主权来确认我国对领海以及专属经济区的范围的。
首先知道某个地方是不是岛,然后就有以下介绍的权利了。

南海的问题争端,出来岛屿的主权争端,也有岩礁还是岛屿引发的海洋权利的争端。这也是外国可以介入的借口。后面会详细介绍。

领海

大家都知道,领海是12海里。那其实也是海洋法出来之前的事情。那么之前是多少?军区常有人说真理在大炮射程范围以内,这句话
虽然有失偏颇,但对于领海的划分是很准确的。早在1702年荷兰人Cornelius Von Bynkershok就在他的领海论 De Dominion里
提出面领海范围应该以大炮射程作为标准。大约100年后,他的主张得到了贯彻。当时大炮最大射程约3海里,所以各国都已3海里作为
领海。当然所谓的各国也就是当时的英法各国。其他国家等于没有领海,不管是中国的第二次鸦片战争,还是日本的黑船,各国海军
都可以直接停在海岸边,也不算主动宣战。

一直到二战后,三海里的领海这个权利才普遍的给了各个弱国。其他广大的公海则是任由西方舰队纵横驰骋。

所以最先发起提倡海洋法公约的其实是小国,看到了海洋的巨大意义,急于扩大海洋权益,但在海军无法跟大国抗衡的条件下,扩大
领海范围,在领海以外在划定毗邻区,毗邻区外面在划定一个很大的专属经济区,别人不能来抢。那真是一个如意算盘。

讲到这里,大家恐怕就能明白为什么我国明知自己的要求根据公约内容有些争议还是要死抱着海洋法不放,不能学美国自己想怎么定
就怎么定了。也能明白为什么一个1958年就开始讨论的东西一直拖到1994年美国才放行通过了。

国家的陆地主权的海上延伸就是领海。延伸范围是12海里。不只是陆地领土可以有领海,岛屿也可以划领海。领海界限就是国界,说的
简单点就是国土往海上扩了12海里,陆上的一切权利领海里都拥有。但是海洋毕竟管理起来要难得多,毕竟不能说设一个边防哨所,
或者里一个界碑说外国船你不能走了。所以还要向外延伸,设立毗邻区。

(未完待续,等有时间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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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x4177 于 2011-6-22 19:21 发表
建议楼上两位去读读海洋法公约
第八部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岛屿与岩礁。
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
不懂不要装懂,本文讲的就是海洋法对岛屿定义的模糊而根本没有对岩礁的定义岩礁以致成为
各国争议的焦点。正是针对第121条的分析。
至于第十五部分提供的事关于海域划分争议的解决提供的方法,各国已有的机制大概分有三种,我整理资料以后会
接着写。
海洋法从未为也没有能力主权争议提供解决管道。
简单来讲第十五部分说的是关于专属经济区划分重叠的解决方法,而非这个岛到底是谁的解决方法。
到底是谁的还是只能用政治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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